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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签合同惹事端法官调解
内蒙古新闻网  15-04-16 16:3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误签合同惹事端法官调解

  近日,一场因误签合同引发的土地侵权案件,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香山法庭法官的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原来,通辽市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西巴彦塔拉嘎查的刘某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回村务农,因家中地少人多,承包了本村村民郭某的24亩地,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费为4300元。当年刘某春播时,遭到同村的赵某阻拦,赵某拿出该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以及与同村村民易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刘某不予理睬,便在该地块种植了农作物。秋收季节,刘某承包的24亩地中的16亩突然被赵某收割,刘某找到赵某理论,赵某不予理睬。在村集体组织等有关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到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香山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强行收割的玉米,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认证和基于原告方申请调取的有关部门证据认定为,本案争议的16亩土地实际属于易某发包(流转)给赵某的,赵某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及与同村村民易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被告赵某与易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刘某与郭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确有实际损失,而且有亲属关系,法官通过调解,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香山法庭法官认为,村集体组织发包给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流转(转包或转让),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发包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书或对该地块享有使用、管理、处分权,不可莽撞签订合同。(记者 奥妮莎)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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