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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配?
内蒙古新闻网  15-04-17 16:3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2009年,男子曹某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为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2012年,曹某与刘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还贷10万元,房屋经评估现值为150万元。如果曹某夫妇离婚分割该房产,法院会如何处理产权及婚后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曹某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曹某向刘某支付一定的补偿款项。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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