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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办理引争议 竟是婚前购房惹的祸
内蒙古新闻网  15-04-20 08:5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房屋产权办理引争议 竟是婚前购房惹的祸

  “2009年我按揭购买了中海锦绣城的商品房,并缴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13年5月结婚。2014年6月,在办理产权证时,房产局要求必须配偶签署放弃权属协议才可办理房产证。”近日,市民王俊平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房屋是婚前财产,为什么还要签署权属协议?

  针对王俊平的疑问,呼市房产局产权管理部门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俊平2014年6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是物权的确定,2013年5月登记结婚,依据时间顺序,婚姻登记在先,取得物权在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房屋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王俊平要求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需与其配偶关于此房屋作出财产约定,约定为其单独所有或由其配偶作出声明此房屋为婚前财产即可。(记者 康敏)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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