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老太系退休干部,名下有两套房屋。2012年,王老太通过中介机构,将其中一套房屋出租给外来打工的小李,并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但小李一直按月支付房租,并居住至今。最近,王老太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调回本地工作。王老太想将出租房屋收回,给儿子住,便通知小李腾房,但小李以双方存在租房合同,拒绝腾房。由于协商不成,王老太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腾房。
【分析】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王老太与小李之间是否存在租房合同?若存在,则王老太是否有权要求腾房?此类问题在现今社会的房屋租赁市场属于普遍现象,往往由于租赁双方认识不一而最终酿成纠纷甚至诉讼。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另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王老太虽然与小李之前签订租期为一年的书面租房合同,但合同期满由于再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租房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所以,王老太诉请小李腾房应当获得法院支持。(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