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5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上了解到,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内蒙古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进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后评估在自治区人大尚属首次。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立法后评估过程中,立法评估单位对自治区多地进行实地调研、专题访谈、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法综合得出立法后评估报告。
评估表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实现了《条例》的立法目标。同时,评估报告也对完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水费定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建议。
在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为了突出重点,评估主要对条例中的经费保障制度、蒙医药中医药医保报销优惠制度、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制度涉及的条款进行,这三项制度涉及条例的四条内容,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
为完成好此项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成立立法后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内容和标准。评估组分别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等地进行调研,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研究设计了三类针对不同对象的调查问卷,每个盟市发放不少于200份。
根据评估报告,条例出台后,特别是三项制度对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的发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事业得以快速发展。条例设计的三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在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增强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完善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弘扬和保护蒙中医药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等方面功不可没。同时,评估报告也对今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