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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连根案二审维持原判
内蒙古新闻网  15-05-12 16:0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薄连根案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薄连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薄连根提出上诉外,同案判决的陈茂勇、闫雪松、刘东升、董娜、被告单位五鑫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公司、紫辰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上诉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适当,各上诉人、上诉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高瑞锋)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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