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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了哪儿?
 

  原标题: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了哪儿?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升级版的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增加了50条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变为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与修改之前有哪些不同?严在哪里?对政府监管部门、生产加工企业又意味着什么?为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守土有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保障。新法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玺:以前食品领域是典型的“九龙治水”,虽然监管部门不少,可一旦出了问题,很难找到负责部门。新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责任,确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体地位,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理顺了监管体制,消除了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这对于有效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杨玺:新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细化并加重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力度,增设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既有利于打破部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共谋,也推动了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督。捍卫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需要一部重典,更有赖于对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

  增加罚款额度提高处罚力度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违法行为面临的罚款额度也大幅增加。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之前最高罚款为货值金额的10倍,新法提高到了30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成林:如何威慑不法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违法者进行重罚。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此条新规是最好的体现,它大幅度提升行政罚款倍数,基本实现行刑责任的有机衔接,通过提高失信成本和违法成本,对违法者构成了有效威慑。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李成林: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近年来,毒生姜、毒韭菜事件频频发生,农药滥用和农药残留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健康。“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入法实乃现实之需。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剧毒、高毒农药实施最严厉监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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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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