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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始清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内蒙古新闻网  15-05-14 16:0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我区开始清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切实做好我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我区日前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成立自治区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协调小组。目前,摸底动员阶段已经结束,进入清理实施阶段。

  据了解,清理范围包括撤销旗县级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撤销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现有盟市级、民族自治地方旗县级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保留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予保留。其次,各盟市、旗县(市、区)驻区外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原则上不予保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保留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撤并整合: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区外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并重新审核备案。今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省会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必须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向驻地政府备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其具体机构编制事宜,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记者 李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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