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小李、小张参加科目二考试,因为来得比较晚,所以排号比较靠后,到中午12点时,考试民警担心学员在待考室待太久精神状态不够好,于是中午暂停考试,通知所有考生中午休息、就餐,下午1点继续考试,以免部分考生身体不适。
这下可倒好,小李和小张出去吃饭时,被一上午的紧张气氛所压抑,于是二人喝起了小酒,为下午的考试壮胆。到下午2点二人回来准备参加考试,考试民警发现他们满脸通红、一身酒气。随后民警进行询问,二人说:中午出去吃饭,因为天气太热,心情急躁,所以就一人喝了一瓶啤酒。这令考试民警哭笑不得。
随后驾考民警告知二人:我国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酒驾入刑”,饮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所以驾考民警只能取消小张、小李当日的考试资格。这两位学员听完民警考官的耐心讲解,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很懊悔,对民警工作的认真负责表示称赞。(记者邢彦春 通讯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