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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下月起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5-05-29 10:09 打印本页 来源: 红杉晚报  
 

  5月28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赤峰支队了解到,自治区第一部专门针对高速公路服务、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自治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现实中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屡有发生。有些违法人员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假证,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冲卡或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不仅影响车辆通行费收入,更对高速公路运行秩序产生严重威胁。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诚信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二百米时,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确立了高速公路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规划、养护、路政、服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维护了高速公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记者高锐)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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