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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5-05-29 18:5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刘俊霞) 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记者从会上得知,《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五章三十八条,是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制定的,主要适用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安排,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二处处长张生说,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说,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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