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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42条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内蒙古新闻网  15-05-31 11:50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据新华网内蒙古频道报道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意见》共九个大方面,42条具体措施和意见。

   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各盟市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要制定和完善近期房地产发展规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明确了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优化了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必要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存量商品房促销的力度并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

   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提升房屋租赁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盟市要求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盟市、旗县(市、区)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要积极推行以购买商品房解决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通过选择存量商品房解决延期回迁安置问题。

   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清理规范了新建商品房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的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住宅有关税费减免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当地政府可结合租赁期限的长短给予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创新模式,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大力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力度,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建设,特别要加大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进一步盘活公积金贷款,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加快开展区内异地贷款业务。在自治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要从计税、价格、融资、信贷、销售和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扶持、鼓励住宅全装修,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实施住宅全装修,努力提高住宅质量;推广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加快推行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四新”运用,进一步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工作;加快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切实做好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步伐,引进产品和技术成熟的生产企业到当地建厂,生产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部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登记办证等环节,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相关审批程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进行立项核准审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审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自治区层面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承担全区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制定,房地产建设、销售、使用等环节日常协调及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综合施策,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处理好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要及时发布有关房屋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要加强对房地产政策宣传,指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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