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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1 16:4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意见要求,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明确了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优化了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必要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存量商品房促销的力度并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清理规范了新建商品房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的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意见明确,创新模式,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盘活公积金贷款,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在自治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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