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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家庭直系成员购房可共用公积金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2 08:2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我区将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今后家庭直系成员购房的,经本人同意并提供有效证明,便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同时,进一步盘活公积金贷款,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不再查询住房情况。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对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可适当提高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满足购房职工的合理贷款需求。对于单独签订合同的装修费用、车库费等与购买住房相关的费用,可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提取和贷款的额度不计入购房总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在自治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此外,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拒绝使用的,按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记者康敏)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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