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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取消所有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2 08:4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我区提出《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 本月起取消所有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发改委等七部门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医药价格维持合理水平。同时,自2015年6月1日起,除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要取消所有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包括自治区管理的OTC药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民族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同时,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记者杜柏业)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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