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我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已由原来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提标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提标升级改造后,由于污水处理能力大大增加,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再加上能源、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的持续上涨,使污水处理的成本大幅增加。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的逐年攀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逐步提高,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势在必行。
我市自2007年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以来,污水处理费一直执行的标准是居民0.4元/吨,非居民0.6元/吨,这与通知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的标准差距较大。征收标准偏低,并且调整频次同样较低,即使与自治区内城市以及华北、西北地区具有可比性的城市相比,无论是年均调整幅度,还是拟调价格都处于较低水平。
据了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污水处理成本严重倒挂,难以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费用,企业经营面临亏损的困境,这与快速发展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极不协调,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