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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你不还钱我不走”构成犯罪
内蒙古新闻网  15-06-11 15:3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去年1月,李某向王某借了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6000元。可是到了还款期限后,李某每次说还,但最后都以各种理由欠着不还。无奈之下,王某便带上被褥和简单物品来到李某家,天天待在他家里讨要。期间,李某多次劝王某离开,但王某没有理睬他。大约过了半个月,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法官说法】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公安机关的做法没有错。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将公民这一宪法权利落实,《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人同意,亦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权又无正当理由。“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主人不反对,但在住宅主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免受他人的窥探与干扰。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本案来看,虽然王某强行入住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恶性不强,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王某为了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半个月之久且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首席记者 辛一)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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