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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赔偿不满,不妨勇敢地打场官司
内蒙古新闻网  15-06-12 09:13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近日,河南信阳市政府有关工作组就“走失男童获救助半年后死亡”一事,向家属出示了一份赔偿清单,家属获赔合计133946.15元。清单同时注明责任划分,其中,死者自身患病承担70%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责任。家属对此表示不能接受。(《京华时报》6月10日)

  按照赔偿清单的责任划分,孩子及其父母承担了85%的责任,而救助机构却只承担了15%的责任,这样的结果自然令家属难以接受。在真相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这样的责任划分也让人质疑。因为正如相关专业人士所指出的: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否与救助站失职有着直接关系,对最后的赔偿金额起着决定性作用。

  6月1日,信阳市发通报称信阳市救助站、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浉河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同时有18人受到了处分,这意味着当地政府已然认定相关人员存在失职。那么,这样的责任分摊,显然并没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从既有的事实来看,男童死亡并非孩子父母遗弃所致,其本身又属于未成年人且有智障疾患,让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有违常理。

  当处理的主体和赔偿的主体为同一人时,也就意味其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体,利益取向之下很难避免不以“利己为上”。因此,需要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介入,如上级政府部门、异地专业组织,或者由多方人员参与的临时调查机构等,以厘清真相并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赔偿。

  然而,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规范中,第三方调查很难得到确保。因而,如当地官方所说那样,“不满可走法律途径”或是一项优选。向法院起诉走司法途径,虽是迫不得已,却也是现实情况下寻求权利保障的最好方式。

  长期以来,很多人对信访极为依赖,而对寻求法律解决而信心不足。一些信访问题之所以迟迟难以化解,缠访和闹访案例层出不穷,皆在于化解问题的主体独立性不足,难以获得最基本的公平认可,无以让人信服而导致息访成本增加。在此情况下,需要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例的出现,激活公众的司法信心。

  让“走失男童获救助半年后死亡”一案,最终回归司法解决,不失为对地方法治的一次检验。(唐伟)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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