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王阳从包头市园林管理处借调至包头市建委计划财务科担任出纳,2011年2月调整为包头市建委计划财务科主管会计。
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王阳利用担任包头市建委出纳的职务便利,以报销差旅费、药费的名义,重复使用报销凭证及加大报销数额,套取本单位财政资金77万余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王阳利用担任包头市建委计财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填制虚假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及模仿计财科科长的签名进行报账,利用填写私自购买的现金支票并加盖包头市建委财务章和法人名章,多次从包头市建委及包头市建委的二级单位包头市城市建设新闻宣传中心银行账户,骗取单位财政资金368余万元。王阳为掩盖犯罪事实,多次采用报销现金不入账、年底人为调平决算等方式做平账目。
2012年6月21日,王阳向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账户还款18849.8元。
2014年8月,包头市建委财务科在会计人员办理移交过程中,发现王阳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不实行为,经核对发现,王阳在担任出纳、会计期间所管账目中存在大量未达账项的情况。后王阳向单位领导承认部分支出未入账项系自己使用,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代为退缴50万元。
该案于今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庭审,7月22日第二次开庭。(记者高瑞锋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