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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涉企收费清单 “清单之外”可拒缴
内蒙古新闻网  15-10-13 09:1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该委日前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3项目录清单通知》,公布了涉企收费项目,并明确: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

  据了解,3项清单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收费项目包括: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拍卖底价、消防设施、电气检测收费等18项,涉及交通、环保、国土等12个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收费项目包括:口岸监管区服务收费、海关监管仓保管费、危险品换装、口岸物业服务费4项。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中,收费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消防设施检测费等7项,涉及地震、气象、住建等6个部门。

  据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列入《三项清单》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放开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三项清单》发布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新增或调整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采取临时停收、降低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并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记者王树天)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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