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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策首次赋予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
内蒙古新闻网  15-10-14 09:5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我区首次赋予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的能力,提高社会人居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首次赋予了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据介绍,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登记注册后,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享有开立银行账户、镌刻公章、签订合同(协议)、依法诉讼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活动经费,并做到财务公开。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用设施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意见》中要求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维护好各方的利益,建立起多方共赢的局面。(记者刘晓君)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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