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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违法上路 虽然被撞却要担全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10-26 11:09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一辆老年代步车被一辆轿车撞损,驾驶人不仅倒赔轿车的损失,其老年代步车也被查扣,这是怎么一回事?

  昨日,玉泉区五塔寺东街发生一起刮擦事故,一辆从小巷子里由南向北左转行驶的银灰色别克轿车撞上了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白色老年代步车,造成老年代步车后保险杠开裂、左侧尾灯破裂。别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也出现划痕和掉漆。自认为有理的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对别克轿车驾驶人不依不饶,可当执勤交警赶到时,形势发生逆转。经过调解,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自愿赔偿别克车主人民币400元用于维修车辆,其老年代步车被交警依法查扣。

  据玉泉区交管大队事故民警分析:如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起事故,因为别克轿车从小巷驶入主要道路,应主动避让正常行驶车辆。另外,左转车辆与直行车辆相遇时,左转车辆应主动避让直行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所以别克轿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按照近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对“四轮电动车”性质的批复》,“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同时,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案涉及的老年代步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简而言之,该案涉及的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已属违法行为。因此,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其车主负该案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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