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凡2004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契税税收减半优惠政策,即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按0.75%征收。
记者昨日从呼市地税局了解到,为稳妥处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遗留问题,维护纳税人权益,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对办理增量住房交易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据了解,纳税人在办理增量住房交易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即纳税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已经签订网签合同的,以网签合同为主,没有签订网签合同的以纸质合同为主;购买房屋的发票。具体办理地点为: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在呼市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办理;武川县、托县、土左旗、和林县和清水河县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凡2004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记者 杜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