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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通知明确:今后焚烧秸秆或将承担刑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10-29 09:5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今后焚烧秸秆或将承担刑责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将秸秆禁烧作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按年度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10月27日,我区专门出台了相关通知,明确指出今后发现焚烧行为,相关负责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近期环境保护部秸秆焚烧卫星遥感巡查监测结果,我区火点数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反映出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区出台的通知要求,今后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镇领导包村、镇村干部包地块”的包抓责任制,在每年春耕、秋收等秸秆焚烧高峰时期,按照“定专人、定职责、定区域、定时间、定要求”的原则,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各地区要协调农牧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严肃查处焚烧行为。同时,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农村能源环保、饲料、土肥等机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拓宽利用渠道,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记者李国萍)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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