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常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赵某、王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7亿余元,造成损失3亿余元。其中,邱某某参与诈骗2.8亿余元,刘某某参与诈骗9400余万元,赵某参与诈骗9300余万元,王某某参与诈骗8400余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被告人常某利用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某送予的100万元,刘某某送予的50万元及赵某送予的价值167600元的金条一枚,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刘某某及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予常某款物,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某送予的300万元,刘某某送予的150万元、赵某送予的90万元及王某某送予的20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赵某、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予王某某大额款项,均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