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年11月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赤峰市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自此赤峰市正式拿到了立法“门票”。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海峰介绍,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执行,针对法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赤峰市实际设计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同时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进一步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立法准备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举办的立法培训班,认真学习立法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研究起草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就立法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向市委作了汇报,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按照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准备提请即将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工作机构建设方面,已于去年12月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了工作人员;在即将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还将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制委员会。
李海峰说:“第一年立法,市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切。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研究制定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计划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项目1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项:《赤峰市禁牧休牧管理条例》、《赤峰市红山遗址群保护条例》,调研项目4项:《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赤峰市农药污染防治办法》、《赤峰市达里诺尔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和城市管理方面的1个项目。”
今年是赤峰市立法工作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着力健全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围绕赤峰市改革发展大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努力保证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获得和行使地方立法权是赤峰市多年的期盼,也是赤峰市改革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加强立法工作,不仅可以提高赤峰市法治水平,更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记者 南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