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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6-03-14 18:19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私自加高钓鱼池护坡致人触电身亡责任人获刑3年

  2015年6月,卢某某私自雇人将自家水塘扩大,并投入购买的鲤鱼,将水塘改为收费垂钓鱼池。修建鱼池时,卢某某将鱼池的护坡私自加高,致使其距离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不足五米。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卢某某在经营期间一般口头要求顾客不得使用长杆钓鱼。

  2015年7月20日,被害人赵某到该鱼塘钓鱼,卢某某未能提醒赵某注意触电亦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赵某在鱼池护坡旁钓鱼时,鱼竿与高压线连接而遭电击。案发后,卢某某主动报警,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并积极拨打120电话求救。赵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2015年11月3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加高的鱼池护坡处在高压线下方存在安全隐患,仍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在垂钓时鱼竿连接高压线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卢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构建较为严密的保障体系,经营者不履行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商家虚假宣传农业生产者遭受财产损害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销售的田普除草剂,在农业部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田、甘蓝田、韭菜、烟草、花生田、大豆田。2008年7月,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作为消费者,北京新禾丰农化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禾丰公司)、内蒙古福思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思特公司)作为经销商参加了巴斯夫公司召开的马铃薯技术交流研讨会,巴斯夫公司宣传田普除草剂可用于马铃薯除草。

  新禾丰公司购买田普除草剂后销售给福思特公司。福思特公司又销售给正丰公司。正丰公司使用田普除草剂后,发现所种植马铃薯严重减产。经药害鉴定,田普除草剂对马铃薯生长有明显抑制作用,明显影响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经产量测定,使用田普除草剂的地块与未使用的平均亩产量相差1881.5kg。正丰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巴斯夫公司、福思特公司、新禾丰公司赔偿损失465274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丰公司购买使用的田普除草剂无论在瓶体说明书还是农药登记证上,均没有表述该农药适用范围包括马铃薯,但是福思特公司、新禾丰公司、巴斯夫公司在其产品推广、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认为该除草剂可用于马铃薯,应负主要责任。而正丰公司没有仔细阅读产品说明而轻信经销商的宣传推荐指导,也未提出异议,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福思特公司赔偿正丰公司1395822元,新禾丰公司赔偿1395822元,巴斯夫公司赔偿1395822元;上述三公司对赔偿数额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巴斯夫公司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切实利益,关乎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一些农药经销商为了增加销量,利用农民防范意识较低和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容易引发农资消费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有力制裁了无良商家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杨腾格尔)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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