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某、肖某、范某、史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毒品数量系推定、涉案款项不是毒资、毒品未流入社会以及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图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6月2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涉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3公斤,涉案毒资200余万元,4名被告中的3人一审被判处死刑。据悉,此案是近年来我区审理的跨省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肖某、范某、史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中,叶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041.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9.97克、氯胺酮98.05克;肖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296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76克;范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965.8克、海洛因35.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931克,范某指使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叶某、范某、史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范某藏匿甲基苯丙胺37.56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至12月间,被告人叶某、肖某与被告人范某事先商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事宜,约定由叶某从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加价向范某出售,由肖某负责将毒品藏匿于汽车内运输至包头市交给范某。其间,范某向肖某账户转入197445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8974.8克。范某收到毒品后向他人贩卖。2013年12月4日,叶某携女友由成都市到包头市,同驾车先期抵达包头的肖某一起与范某商定了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等事宜。范某将在包头市租赁的汽车交与肖某,由其驾驶该车载叶某及叶某女友返回成都市。叶某按照约定购买了大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与肖某,肖某将毒品藏匿于汽车的右翼子板内,驾车前往包头市。2013年12月22日,肖某驾车行使至包茂高速公路内蒙古境内达拉特旗东出口5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右翼子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9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8.76克。当日20时许,范某及被告人史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范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55克、海洛因2.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01克。23时许,将吸毒人员程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范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358.59克、海洛因2.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7克。2013年初冬某日,史某受范某指使向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将范某交给的37.56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其房间的橱柜内。2013年12月23日,叶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5.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1克、氯胺酮98.47克。
据了解,此前一审法院曾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某、肖某、范某、史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毒品数量系推定、涉案款项不是毒资、毒品未流入社会以及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已于23日审理完毕,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武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