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人社、工会、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将存在就业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本地区就业援助体系;对存在残病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要落实好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给予帮助;对存在住房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符合本地区城镇或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在劳动就业和资金扶助上予以倾斜;对年老孤寡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在生活和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顾。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劳模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先后出台了提高劳模退休金、对劳模进行奖励、保障劳模就业、安排劳模体检和疗休养、困难劳模帮扶等政策。
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政府首次设立自治区(省部)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并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由自治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实施。
同时,区总不断完善和创新劳模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关心关爱劳模、发挥劳模作用的长效机制,通过心贴心的服务,为劳模、尤其是困难劳模送去温暖。截至今年初,共为1864人次发放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为2473人次发放特殊困难劳模帮扶金,每年为6000多名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发放资金达3200多万元。(记者 李玉波 通讯员 李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