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事项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戴宏)10月8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和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监督政府工作,切实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会议认为,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是国家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公开收费目录、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会议认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价格的调节作用,对促进经营性服务业健康发展,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业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督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