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政新闻 经济新闻 科教文卫 农牧新闻 社会民生 综合新闻 本网专题 理论评论 人物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要闻 > 科教文卫 正文   
新《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12月起实施
内蒙古新闻网  16-12-12 00:5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自治区第一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10多年来,这一《条例》始终贯穿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充实和完善。

  新《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副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完善了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防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具备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法定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对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施佳丽)

[责任编辑 李珍 ]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内蒙古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相关新闻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
 
图片
巧手插花比比
【现场】内蒙古导游棒棒哒!
【定格】相声进小学 笑声停不住
【定格】青城“最美公交人”
内蒙古新闻一周排行
• 李纪恒:严格督察检查 严肃追责问责 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 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
• 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会议 李纪恒主持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一次筹备会议
• 李纪恒会见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董事长高红卫
• 通辽市查改建并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宋亮主持会议
• 呼和浩特正式开启不动产登记 对咱老百姓有啥影响?
专题推荐
治国理政进行时
【专题】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迎接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
• 【走千村万户 讲精彩故事】点赞百名好支书
• 【专题】亮丽风景线·走遍内蒙古
• 【专题】第十三届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
网站介绍 | 组织机构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4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