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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今后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7-01-09 09:1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1月8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我区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中,呼和浩特、包头、赤峰等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据了解,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震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旨在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办法》还明确,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企业和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的方案。其主要功能为保障和防范。侧重应急保障的抢修抢通,紧急恢复,优先保障和次生灾害防范的风险识别、监测检测、先期处置、控制危险源、减轻危害等内容。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是地震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场所及区域内的人员应对地震事件的行动方案。其主要功能为避险疏散和自救互救。侧重避险方式、逃生路线、行动安排、标识、救生知识技能、分片负责、必要的救生工具和防护等。

  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期间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行动方案,其特点是有明确的时段性。侧重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职责,安全保卫、避险方式、逃生路线、行动安排等。

  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别成立地震应急预案技术指导与评估专家组,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对预案制定、修订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估。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上为3至5年。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记者吴博超、张昊文)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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