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70年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创造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范例,谱写了我国民族关系史的光辉篇章。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7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花结果、茁壮成长的7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的70年,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团结统一、促进区域互助合作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70年。
70年来,内蒙古赢得并始终如一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在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具有优良传统,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创造性、重要性和优越性,坚定不移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
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后盾,也是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普及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维护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
列车奔驰千里,是因为有引导它的铁轨,航船破浪前行,是因为有指示方向的罗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握正确方向,更好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桥梁和纽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建设一支跟党走、留得住,善于干事创业、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回顾过去,民族区域自治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民族区域自治前景广阔。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激发各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内蒙古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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