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二连浩特市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从2017年9月1日起,二连浩特市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前执行靶向药报销政策,现已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厄洛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6种原大病保险支付的抗肿瘤靶向药从9月1日起,取消大病保险支付。
二连浩特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期间使用36种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城镇职工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照住院支付政策进行报销。城乡居民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的,按照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参保人员自身利益不受损害,36种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和限制条件执行,超出国家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和限制条件以外的情况不予报销。医院医保科对36种药品进行用药前的审查,建立事前用药审查规定(急症用药除外),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院使用36种药品,由市医保局建立统一的事前用药审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