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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7-11-17 10:20 打印本页 来源:五原县纪委监察局 
 

  1、五原县复兴镇和胜村一社社长闫利军多收社员水费问题。2015年,闫利军在摊派本社水费时,每亩多摊3.6元,全社多收取水费1.347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2017年6月9日,复兴镇纪委报镇党委会研究后决定,给予闫利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兴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建民无偿使用灌溉用水的问题。张建民多年不交水费,无偿使用村民购买的黄河水,灌溉自己耕种的32.2亩土地,违反廉洁纪律,侵害群众利益。案发后,张建民补交了2005年-2016年应交水费18600元。2017年7月14日,隆兴昌镇纪委给予张建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五原县塔尔湖镇五份桥三社原社长屈文敬违规承包集体土地的问题。屈文敬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将15.9亩集体土地违规转包到自己名下,不交集体土地承包费,违反廉洁纪律,侵害集体利益。案发后,屈文敬将承包费全部交回集体。经塔尔湖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屈文敬党内警告处分。

  4、五原县复兴镇和胜村二组组长王四挨违规使用植树造林租地款问题。经查,2013-2014年,复兴镇租用和胜村二组3.52亩集体土地植树造林,2年共拨付租地款4928元,王四挨领取造林租地款后,未入集体账户,直接用于村组日常支出,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5月,经五原县复兴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四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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