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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坚持价值导向,让科研人员分红利
内蒙古新闻网  18-01-24 00:27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有何亮点和突破?

  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解读。

  专治“沉疴”

  长期以来,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内蒙古,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存在着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为此,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从五个提出了部分13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策出台的目标导向。这是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事关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涉及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职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改革领域。

  如何“收利”

  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从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

  坚持长期激励。《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同时,还要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张莉)

[责任编辑 张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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