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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 公车开回家——两盟市“点名”通报并处分4人
内蒙古新闻网  18-02-13 09:41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晨报 
 

  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获悉,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对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通报,因公车私用、将公务用车开回家并停放在自家小区,4人受到处分,相关单位领导也被诫勉谈话或作出书面检查。

  乌兰察布市:

  1、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任彪公车私用的问题。

  经查,2018年元旦期间,任彪驾驶警务车辆在执勤过程中公车私用,特警大队长夏俊武、副大队长高燕飞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

  2018年1月,任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夏俊武、高燕飞分别被诫勉谈话。

  2、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城一所干部李宏宇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经查,2017年12月30日,李宏宇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将喷有“食药监管”的公务用车开回家并停放在自家小区院内,直至2018年1月2日驾驶该车上班,食药局新城一所所长王虎山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

  2018年2月,李宏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虎山作出书面检查。

  3、乌兰察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袁晓燕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经查,2018年元旦期间,袁晓燕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将该单位用于扶贫工作车辆违规停放在自家小区院内,该单位扶贫工作驻村工作队长李改柱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

  2018年1月,袁晓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改柱作出书面检查。

  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陈宏斌公车私用问题。

  2008年7月至2017年8月,陈宏斌长期公车私用,私驾公车上下班。

  2017年12月7日,经中共阿拉善盟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陈宏斌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紧盯春节、元宵节等时间节点,从一件件小事抓起,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记者 吴博超)

[责任编辑 郭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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