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财政所干部默特斯、郭长春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的问题。2010年至2014年,保合少镇干部默特斯、郭长春在镇财政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分别套取国家种粮补贴人民币134712元和175297元。2017年8月,保合少镇党委分别给予默特思、郭长春开除党籍处分。
2.包头市土右旗将军尧镇王西尧村支部书记石二称工作失职,给村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问题。2015年,王西尧村利用市国资委的扶贫资金,投资近30万元购买拖拉机等农机具并建设车库,新购买的农机具工作不足500小时,耕地总共不到600亩,就进行了多次大修。2016年和2017年,由于管理不善无法维持,王西尧村“两委”会议决定分别以10000元和8000元对外承包农机具。承包费用和收支存在程序不合理、支出混乱等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7年12月,将军尧镇党委给予石二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常青村党支部书记牛福宝扶贫项目优亲厚友、监管不力等问题。2015年5月,突泉县突泉镇常青村党支部书记牛福宝在未召开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情况下,擅自确定其亲属为突泉镇常青村节水增粮项目区用电收费员和电灌设备管理员。由于监管不力,2016年,项目区两台变压器烧毁,由村集体支付了维修和更换变压器费用17900元;2015年5月,牛福宝擅自同意其朋友徐某某将位于常青村境内的私人铺点用电线路接入节水增粮项目区,至2016年12月底产生非项目用电费3487.91元;2016年3月,常青村在未招标情况下,由牛福宝提议,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其远亲高某某施工,并经常青村“两委”班子商议,为高某某的施工队多支付了50000元施工费和铲车使用费146400元。超出原约定金额支付施工费用,给村集体资金造成了损失,牛福宝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0月,常青村将208.37亩空头机动地以农户担名方式虚报为玉米种植用地,冒领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共计43565.99元,牛福宝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2月,突泉县纪委给予牛福宝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敖力吉尔嘎查罕庙小组组长周建军虚报套取玉米补贴问题。2016年,敖力吉尔嘎查罕庙小组组长周建军在上报玉米生产者补贴过程中,虚报玉米种植面积45.2亩,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7316.1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7年11月,阿鲁科尔沁旗纪委给予周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扶贫办原主任郭建斌等五人严重违纪的问题。2008年至2013年在化德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郭建斌、苟军、宋彪等5人共同从接受扶贫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等处套取、截留劳动力转移培训、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等扶贫专项资金4291492元,造成扶贫专项资金损失1464632元。2010年至2012年郭建斌、贾东香、张建东非法套取使用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专项资金443000元,造成扶贫专项资金损失341000元。2017年2月21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判处郭建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判处苟军、贾东香、张建东、宋彪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月,化德县纪委给予郭建斌开除党籍处分,从2017年2月起停发郭建斌退休费;给予苟军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贾东香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建东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宋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