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公民、组织和单位踊跃举报黑恶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整治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呼伦贝尔市范围内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地址、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万—3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万—2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千—1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千—5千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千—1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千—5千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千—3千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