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5日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
经查,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酒驾被交警查扣车辆,需要赎车为由骗取恋爱对象李某某1万元;2017年7月3日至8月19日期间,虚构给工人结算工资、购买配件等理由,多次骗取另一名恋爱对象韩某共计6800元。两天后,又虚构其雇佣的司机肇事,以需要给对方赔偿为由取得受害人韩某一张交通银行卡后,多次支取、消费卡内金额共计23000元。半个月后,又虚构其奶奶去世需要用钱为由取得受害人韩某一张光大银行卡后,多次支取、消费卡内金额共计21130元。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曾向受害人韩某退还共计5500元。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要给韩某的交通银行卡还款需要验证码,骗取手机验证码后,通过信用卡手机客户端“买单吧”APP向交通银行申请获得了93000元的“好享贷”,并分多次支取、消费;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韩某不同意他继续使用这张交通银行卡,并多次向他索要该卡的情况下,仍多次持卡套现、消费共计23909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合计55430元;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合计116909元。后因无力向受害人韩某退还钱款,于2018年5月15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向受害人李某某、韩某退赔诈骗款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案发前向受害人退还的5500元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故对指控李某犯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予以变更为55430元,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向受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范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