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帮诈骗 退赔赃款获缓刑
内蒙古新闻网  19-03-19 11:02  【打印本页】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是有些贪图享乐的人总想着骗取他人的钱财。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以获利为目的,自2017年3月起,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申领银行卡,并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范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根据范某的指示,隔段时间便将所办的上述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办,再将补办的银行卡继续出售给范某。几天后,其办理的中国银行卡被警方冻结。几个月后,刘某某再次去中国银行办理挂失、补办业务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银行卡已被冻结。此后,刘某某明知范某使用其银行卡实施诈骗活动,仍将银行卡出售给范某。同年12月14日,受害人杨某某被骗的44500元转入曾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该账户于同日将其中的2万元转入刘某某的账户后被他人取走;另查明,当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受害人杨某某退赔2万元,取得谅解;又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向他人售卖银行卡用于转移、支取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在其亲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受害人部分退赔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贾慧娟 宁布)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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