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内蒙古新闻网  19-04-17 15:14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昨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对“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张某刑事拘留。

  4月13日20时45分许,乌兰察布市男子张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黑色奔驰牌轿车,沿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康小区东门(加禾商城)处与一女性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某没有停车救人,直接驾驶肇事车辆继续向北行驶至110国道交会处,右转弯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毫沁营村路南的一家洗浴城,与朋友见面后将机动车隐藏于新城区烈士陵园西侧巷内,卸掉车辆牌照,折叠藏匿于车内。次日凌晨零时16分,肇事车辆所有人陈某向警方报案称,其朋友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向警方提供了其联系方式。经办案民警调查确认:张某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且张某对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结果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违法犯罪事实确凿,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刑事拘留。(记者苗欣通讯员王永明栗全为)


[责任编辑: 巴菊媛]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内蒙古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