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2日15时许,曹某酒后无故在东河区环城路上拦截任某的出租车,对其进行殴打,又损坏了出租车雨刮器。途经该路段的一名司机报警。经鉴定,任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曹某拦截任某出租车后,又冲入包头市第一中学校园内,无故揪扯追逐一女性学生家长,同时辱骂保安,后被包头市第一中学保安及时制止。之后,曹某又进入包头市第一中学旁的体育用品店内,滋事追逐拦截多名顾客,致使正常经营受到干扰。东河区新兴大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在表明身份上前控制曹某时,曹某突然殴打辅警张某,并暴力妨碍警察执法。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辅警张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但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任某表示,曹某的朋友已代其进行赔偿,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拦截他人车辆、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曹某在警察赶赴现场处警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记者 李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