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冒充警察抓卖淫嫖娼人员骗取钱财的4名男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六个月。
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苏某某、樊某某、任某某发现在包头市青山区赛音道某小区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遂合谋冒充警察吓唬卖淫人员并向她们要钱。被告人韩某着外观类似警服的衣服与樊某某先以警察查房为名进入该房内,韩某向屋内人员出示了警官证的表皮,之后,韩某打电话让苏某某换上类似警服的衣服进入房间,与韩某一起以查处,并以卖淫嫖娼为由向被害人提出给付钱款私了,任某某一直守在门口。最终,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为了避免警察查处向韩某手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1万元。之后,4名被告人将赃款挥霍、私分。
案发后,苏某某、任某某、樊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韩某、苏某某、任某某、樊某某又将赃款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赃款发还给二名被害人,二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韩某、苏某某、任某某、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今年1月2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苏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苏某某、樊某某、任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以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查处的方式骗取1万元,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4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任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有部分的翻供行为,但庭审结束前均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任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4名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故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