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户新识别和脱贫户返贫纳入
a.贫困户识别标准:以“两不愁、三保障、一低于”为主要依据,家庭人均纯收入仍执行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952元。
(2)贫困户识别程序
a.居住在自然村的农户向常住地村“两委”提交书面申请及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b.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织农户所居住的自然村农户代表(原则上每户1人)对提出申请的农户开展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
c.初选名单经乡镇审核后报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逐级反馈至村,同时将数据比对内容上报盟市、自治区进行再比对,有疑点的及时反馈旗县区(开发区),由旗县区(开发区)反馈至乡镇、村进行再评议。
d.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议表决,形成拟定贫困户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
e.乡镇组织对新识别贫困户信息逐户核查,符合识别标准的贫困户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
f.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对新识别贫困户信息进行实地抽查,在村显著位置对符合识别标准的贫困户信息进行公告。
g.旗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为新识别的贫困户确定帮扶责任人。
h.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乡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贫困户信息。
(3)贫困户识别要求
贫困户新识别要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一低于”的识别标准,严格执行数据比对和入户调查核实程序,准确掌握新纳入贫困户信息,确保“应纳尽纳”。返贫人口按照新识别程序进行。
(1)贫困村识别标准
a.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b.贫困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旗县区(开发区)平均水平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数在30户以上。
c.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落后,未实施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d.村没有村集体经济。
(2)贫困村识别程序
a.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b.乡镇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村开展调查,确定初选名单。
c.乡镇在所在地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旗县区(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d.旗县区(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新识别贫困村审核后,在旗县区(开发区)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逐级上报备案。
e.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录入新识别贫困村信息。
(3)贫困村识别要求
按国家、自治区关于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相关要求,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多的村应识别为贫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