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以户为单位,必须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一达标”标准。即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达到3200元/年·人。
(2)贫困户退出程序
a.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及帮扶责任人根据贫困户退出指标实现情况提出贫困户脱贫退出初选名单。
b.乡镇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及帮扶责任人入户核实、采集贫困户信息。经核实符合脱贫退出条件的,贫困户和帮扶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
c.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入户核实结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贫困户脱贫退出进行民主评议。
d.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符合脱贫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e.乡镇组织对村上报的脱贫户信息逐户进行核查,对符合脱贫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上报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
f.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对脱贫户信息进行实地抽查,在村显著位置对符合脱贫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公告。
g.旗县区(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乡镇扶贫干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脱贫人员进行标注。
(3)贫困户退出要求
2018年贫困人口脱贫退出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一达标”的标准,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家庭年人均纯收入5项否决指标要统一验收,有一项未达标都不能脱贫。
(1)贫困村退出标准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2)贫困村退出程序
a.贫困村向所在乡镇提交退出申请。
b.乡镇根据村退出指标实现情况进行初审,并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c.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村达标情况逐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d.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进行抽查,并向旗县反馈抽查结果。
e.旗县根据验收、抽查结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公告退出,并逐级报送,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至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f.由旗县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出列的贫困村进行标注。
(1)贫困县退出标准
贫困县的退出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指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群众认可度为参考指标,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贫困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以及贫困县脱贫攻坚部署、后续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2)贫困县退出程序
①县申请。由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对照综合贫困发生率下降情况,并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及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综合因素,提出退出申请,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②市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对贫困县退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③自治区核查验收。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力量,对拟退出的贫困县开展专项评估核查验收,并将核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④公示征求意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⑤批准备案。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退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退出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退出专项评估抽查,评估备案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