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若干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辖有贫困嘎查村(纳入建档立卡,下同)的苏木乡镇干部,联系帮扶贫困嘎查村或者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嘎查村第一书记、嘎查村干部,驻嘎查村工作队成员等脱贫攻坚一线人员。
2.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到脱贫攻坚一线,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培养锻炼、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
3.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发现使用干部,对在脱贫攻坚中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晋聘、公务员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年度或批次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干部中,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要有一定比例,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破格提拔。在脱贫攻坚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青年创新人才时优先推荐。
4.新提拔进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旗县(市、区)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具有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要注重配备具有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经历的干部;旗县(市、区)涉农涉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苏木乡镇工作经历;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工作经历的占比应不低于2/3,优先提拔或调整重用有驻(包)村或担任嘎查村党组织书记经历且工作业绩优秀的干部。
5.在日常调整中,参照苏木乡镇换届选拔“三类人员”做法,从驻(包)村工作考核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的干部中定向选拔一批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选拔范围和数量依据旗县(市、区)脱贫攻坚任务和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空缺情况确定。对经选举当选的,在苏木乡镇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6.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驻(包)村工作人员或嘎查村干部,符合定向招录条件的,可参加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公务员或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7.提高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各类评比表彰中的名额比例,在开展“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时,应当增加面向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专项名额。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单独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优比例为30%。
8.对获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拔使用或者交流重用,并鼓励其继续在脱贫攻坚一线岗位工作;暂不符合提拔使用或者交流重用条件的,纳入各级重点培养干部管理。
9.贫困嘎查村党组织书记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嘉奖,可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10.派驻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差额部分、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规范后的地方津补贴若派出单位与派驻地标准不同,派出单位按照同职务(岗位)给予补差。
11.盟市、旗县(市、区)派出单位要将干部人均事业费用于驻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给予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临时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主要用于补贴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驻(包)村干部在通信联络、交通方面费用支出。
12.由各级财政统筹专项资金,为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购买年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不低于50万元。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组织1次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体检,分级建立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档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派出单位和各地区为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工作设备。
13.严格落实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排名本旗县(市、区)前5%的,考核年度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标准发放报酬。
14.经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1个月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及时进行调整。
1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调研工作积极开展与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谈心谈话,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自治区派驻贫困旗县(市、区)脱贫攻坚总队、盟市督查组也要与脱贫攻坚一线其他干部,特别是第一书记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全面了解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对存在的困惑予以疏导,对存在的困难帮助解决。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年度评为优秀的安排调休,调休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计入年休假。
16.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及标准,对在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的嘎查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
17.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公牺牲、病故、负伤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地区实施有关救助时要对这些干部和家庭给予倾斜,优先统筹现有社会保障、救助奖金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对因公牺牲、病故、负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配偶、子女存在就业困难的,应当采取企业招工、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给予照顾。
18.因公牺牲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入学、减免学杂费、享受助学金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就近就便安排;报考普通高中的,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加分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参加本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可在本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安排录用聘用职位。
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