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时间、线路的交通管理通告
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支持新能源车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加快标准化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的推广应用》的文件要求,为尽快推进城市绿色货运试点工作,减少我市大气、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绿色生活环境,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货运车辆及城市物流配送行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高峰时段(早7:00—9:00,晚17:00—20:00)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其他时段不受时间、路段限制,从事城市物流配送;
二、以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条款,按本《通告》执行。
此通告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019年5月24日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