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刑满释放人员,以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某俱乐部为中心,通过为娱乐场所“罩场子”的方式维护秩序,获取利益,为逞强斗狠借故滋事、摆阵造势,社会影响恶劣。日前,记者从土右旗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峰、吉某、刘某、杨某鹏、郭某海、刘某军等被判处两年两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医院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
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在土右旗萨拉齐镇某俱乐部,杨某饮酒过程中滋扰其他消费者并与刘某发生矛盾后,王某峰和吉某乘坐赵某生驾驶的白色霸道车,将杨某从该俱乐部门前带到萨拉齐镇公园九号小区某车库内,王某峰、吉某同先行到达车库的刘某、杨某鹏对杨某进行殴打。刘某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打伤。王某峰让吉某乘坐赵某生驾驶的车辆,送杨某到土右旗医院包扎伤口。
在去土右旗医院途中,杨某将赵某利等人叫到旗医院,吉某听到此消息后打电话通知王某峰。当晚11时许,王某峰、刘某、杨某鹏、郭某海乘坐刘某军驾驶的越野车,从萨拉齐镇公园九号小区某车库拿上消防斧、木棒等作案工具来到土右旗医院,王某峰等人来到该医院急诊室找正在接受治疗的杨某滋事。在急诊室西门,王某峰等人持械对杨某、赵某利进行殴打,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经包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赵某利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峰、吉某的委托人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赵某利对刘某军的行为表示谅解。11月29日刘某军投案自首,2019年1月12日刘某、杨某鹏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峰、刘某、杨某鹏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犯罪前科,被告人郭某海有盗窃罪犯罪前科,四人均系累犯,被告人吉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包头市公安局另案侦查。被告人王某峰网罗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海、刘某、杨某鹏及被告人吉某经常性地纠集在一起,以某俱乐部为中心,通过为娱乐场所“罩场子”的方式维护秩序,获取利益,为逞强斗狠借故滋事、摆阵造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聚集刑释人员 多次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峰2012年以来纠集他人在土右旗高才举村因参与赌博“围胡”与王某等人发生争端,2012年7月25日王某峰组织、指挥多人持砍刀在公共道路上与王某一方进行殴斗,构成聚众斗殴罪;2013年10月25日王某峰等十几人在某国际娱乐会所底楼慢摇吧消费过程中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该会所工作人员,并无故殴打、驱赶在慢摇吧内消费的客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以上两罪,王某峰于2017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刘某、杨某鹏为帮朋友出气于2015年10月4日伙同他人用木棍等工具殴打吕某,致其轻伤一级,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4日刘某、杨某鹏持械伙同他人殴打学生,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14日刘某为给朋友出气,伙同他人手持镐把殴打杨某杰,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以上罪名,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杨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郭某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吉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包头市公安局另案侦查。
王某峰、吉某认识多年,且经常有联系;王某峰、郭某海在服刑期间认识,刑满释放后郭某海投奔王某峰,王某峰为其提供住处,并介绍其到萨拉齐镇某俱乐部工作;在该俱乐部刘某、杨某鹏又认识了王某峰,王某峰同样为其二人提供萨拉齐镇公园九号小区某车库作为住处。吉某、刘某、杨某鹏、郭某海联系的纽带是王某峰。
从2018年10月初开始,王某峰网罗吉某、刘某、杨某鹏、郭某海经常纠集在某俱乐部,为该俱乐部的日常经营维持秩序、提供服务。该俱乐部因此给王某峰、吉某每人一张1万元的消费卡由其二人任意消费,让其二人无偿获得利益。
5月16日,土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杨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 李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