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卓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慧东涉嫌贪污、受贿及与于芸涛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慧东利用罗忠山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字登记并购买移民房,装修后出售给张永兴,抵顶购房款及装修费后获利194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慧东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上下班没车开为由,以借用为名使用范云峰价值95308元车辆至案发时未归还,并在范云峰有偿向其转让房屋一处后,接受了范云峰花费234727元雇请装饰公司为其装修该房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芸涛在办理张超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刘慧东明知范云峰指使张超等人寻衅滋事,在接到范云峰求助电话后当即打电话给主办民警于芸涛为范云峰说情,于芸涛指使办案人员修改原始笔录,包庇范云峰使其免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该案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经本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慧东犯贪污罪,因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慧东作为集宁区公安局副政委,利用职务便利,索贿车辆及接收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共计330035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慧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慧东、于芸涛的身份及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慧东、于芸涛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为范云峰开脱罪行,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在范云峰指使张超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共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及组织者范云峰提供了保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严惩。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慧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于芸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慧东受贿所得赃款234727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受贿所得的蒙JD2679灰色雪铁龙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确保该案庭审顺利进行和案件公正审判,卓资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小三长”联席会议,并提请卓资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大三长”联席会议,对案件实体及程序、庭审秩序、庭审保障等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庭审中,协调县公安局、人民医院派出特警及医护人员进行庭审保障,庭审秩序始终正常进行。
卓资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及户外LED屏幕同步播放庭审过程,确保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公正。市中院、县纪委监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派员旁听庭审,部分群众、被告人家属共100余人旁听了庭审。